员工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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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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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因工作受伤或被认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法律义务与责任:1.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2.未购买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负责;3.已购买保险,仍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员工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员工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如若员工因工作事故而受伤或被确认为职业病,则通过申请工伤认定以及请求工伤待遇的过程中,依照法规的明确要求,请注意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几点法律义务与责任: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月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从事故发生日起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超过此期间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所产生和支付的所有工伤待遇,例如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等等,都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不再对此进行核实和报销;

其次,如若是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员工合法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依据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员工依法理应享受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都应该由该用人单位全面负责;

最后,即使是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工伤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然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仍需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的相关项目,如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和六级伤残员工每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便是缴纳了保险,用人单位仍然是上述费用的主要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员工工伤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宜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机构,申请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该机关进行申报。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申报工作,那么就由工伤职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对此进行认定申请。

申请时所必备的文件有:

《工伤认定申请书》、能有力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合同及考勤记录)、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等等;

其次,倘若经过适当的治疗手段,申请人身受到伤害的病情相对于治疗初期趋于稳定,并且产生了持久性的身体机能损伤,或者影响到其继续从事原职业岗位的能力,此时他们应向市设立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最后,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所将会获得的赔偿项目也会有所差异。

通常,重要的赔付内容涵盖以下几个部分:

医疗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贴、一次性的就业补贴、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薪资、餐饮补贴以及护理费用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伤职工缴足了各种社会保险,那么那些一次性的伤残补贴、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均应交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来承担。

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起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薪资等等。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并未依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便只能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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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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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资、福利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企业)工伤伤残待遇:
1.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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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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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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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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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的侵权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他人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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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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