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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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之间有追索权:一人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或债务人索偿。但若被追偿债务人无力履行,其他保证人需按比例分担未履行部分,体现了保证责任的相互性。
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一、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1.若保证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其中一位保证人独自承担了所有债务后,他将享有向债务人或其他同样负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索的权利。因此,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间的确存在着互为追索权的可能性。

2.然而,当这些连带责任保证人向被追偿的债务人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份额时,如果该债务人无法履行这部分义务,那么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就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来共同分担这部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共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样吗

在共同保证人责任的分配方面,我们需要按照以下两个重要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那么所有保证人务必按照这个既定的比例来分担他们各自应付的保证责任

其次,如果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保证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单独或全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连带责任担保机制之中,如隐藏在其中的保证人之间存在追索权的话,那么当一个穷人独自承担起所有可能的债务之后,他便具有权利向其他的保证人或者是债务人进行索偿。然而,如果被追偿的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其他的保证人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担尚未履行的那部分债务,这无疑体现出了保证责任的相互关联性和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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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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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双方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 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 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互保主体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依法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保证责任,签定本协议完全处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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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乙任何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互保,在借款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的前提下,担保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期限范围内,根据银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及银行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当借款方的借款出帐后,借款人应负责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原件及时交付担保方。
第三条:担保方在接受借款方的要求,为借款方提供保证前或之后,有权了解借款方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借款方有责任向担保方提供能真实反映本公司资信能力与清偿能力的财务资料,借款方亦有义务协助担保方调查其资信能力;若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存在明显贷款偿还风险,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增加担保人、补充提供新的反担保或变更互保协议,甚至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借款方,但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消失,仍在互保期限内时,担保方仍有义务为借款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履行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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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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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其他竞争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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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给其他竞争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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