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其中一位保证人独自承担了所有债务后,他将享有向债务人或其他同样负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索的权利。因此,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间的确存在着互为追索权的可能性。
2.然而,当这些连带责任保证人向被追偿的债务人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份额时,如果该债务人无法履行这部分义务,那么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就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来共同分担这部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共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样吗
在共同保证人责任的分配方面,我们需要按照以下两个重要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那么所有保证人务必按照这个既定的比例来分担他们各自应付的保证责任;
其次,如果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保证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单独或全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连带责任担保机制之中,如隐藏在其中的保证人之间存在追索权的话,那么当一个穷人独自承担起所有可能的债务之后,他便具有权利向其他的保证人或者是债务人进行索偿。然而,如果被追偿的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其他的保证人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担尚未履行的那部分债务,这无疑体现出了保证责任的相互关联性和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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