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村里没有土地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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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乡村土地归全体村民共有,每位村民都应有使用权。您作为村民,有权申请承包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剩余机动用地、新开垦耕地和交还土地应用于调整承包或分配给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代表同意。村民会议由18岁以上村民组成,出席人数需过半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家庭户数。您可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按村民公约处理。
户口在村里没有土地怎么办

一、户口在村里没有土地怎么办

位于乡村的土地属性为全体村民所共同持有,每位村民都应该享有合理的使用权。因此,您作为本村庄的居民之一,理当有权利提出承包土地的申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得知村里所剩余留的机动用地、最新开垦获得的耕地以及交还给农户的土地,皆应用于调整现有的承包土地配置或是分配给新增人口使用。

然而,土地承包的权力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行使,并且需要经过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会议成员或同样比例的村民代表的一致表决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则是由本村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村民所构成。举行村民会议时,出席人数必须占据本村18岁及以上村民数量的半数以上,或者参与该项活动的代表足以达到全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户数。就此而言,您可以首先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然后按照本村制定的村民公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即可。

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二、户口在村里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户籍人员可依照规定申请获取宅基地并进行建设住房事宜。具体申请要求包括:

首先,申请人需为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并长期居住于本村内;

其次,其本人或家庭在本地并无其他住宅用地拥有权;再者,因遭受洪涝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现有居住房屋受损严重,可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提出重建申请;

最后,若农村居民现有的住房已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亦可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以进行住房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间土地属于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各农村居民在享用这部分资源的同时,也拥有其使用权。就您个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权利提出承包土地的申请。在此过程中,对于尚存的机动用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已交还的土地,应优先考虑用于调整承包或者分配给新增人口。然而,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需要经过至少三分之二的村民会议成员或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村民会议应当由年满18周岁的全体村民组成,参与人数最低限制为超过一半,或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户数进行审议和决定。因此,您可以向所在的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的村民规则进行处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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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的土地补偿费是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的规范文件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但这我在网上就找不到了.你在自家地方去查吧.
所以,补偿的项目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所以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自己能直接拿到的,其他的,就但愿你们的村委会是清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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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户口在村里
为了能够明确确认您是否具备农民户口身份,以下为几种可行的操作方法:首先,可以翻阅您个人户口簿的常驻人口登记页面,在这个页面通常会有详尽的备注说明您的户口类型。若是对如何证明户口在村里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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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村组调整土地纠纷的方法有什么呢?朋友在农村承包了一个土地,和村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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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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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家庭农村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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