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上的名字怎么去变更
在宅基地过户方面,申请人需携带原户主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和户口本)前往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申请人还将面临对上述证件进行严格审核,接受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同时进行精确测量尺寸,详细填写相关报表,并提交给上级机构进行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新的土地证。以下是部分可由当事人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况说明:
首先,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能够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益时;
其次,当产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登记时;
最后,如果需要进行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时,也可以由当事人单独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父母有权给谁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乃为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而村民个人仅拥有对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正因为如此,我们无法将宅基地定位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并允许其在继承过程中使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民所有的房屋则可作为遗产得以传承下去。值得强调的是,我国严格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是说,当村民依法顺利继承了某处房屋时,该房所对应的宅基地以及其上构建的房屋是不可分离的。因此,即便继承人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他们仍可继续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当涉及宅基地所有权的变更事宜时,申请人需要凭借原户主及其代理人间接持有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前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正式的申请手续办理。在申请过程中,他们不仅需要接受对其身份真实性的严格审查,还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量工作,同时,还要按照特定格式完整填写报表并将之递交至上级单位进行最后的审批程序。一旦审批顺利通过,申请人将会收到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此基础上,若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单独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首先,当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决策能够直接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时;其次,当物权所有者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相应变更时;再者,如果存在需要进行更正或者异议登记的情况,当事人同样有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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