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拍房一拍二拍没人买怎么办?
在经过多次司法拍卖仍未有人出价竞购的情况下,该房屋可按照第三次拍卖时所设定的保留价格以实物折现方式偿还债务,以此作为债权人的权益补偿;而当再次进行转售时则可以适度降低售价,然而每次降价的幅度不应超出前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房产可以接受法院的多次查封处理。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应结合案件诉讼及执行标的的实际情况具体决定:若执行依据清楚地记录了房地产的数量和具体位置,那么实际的查封数量和位置也应该相应地符合规定;对于已能够准确定位的不动产,执行协助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指明查封的部位以及数量;针对无法分割的房地产,应当采取整体查封措施,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具体的价值量。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二、法拍房一拍后被执行人能以价格低提出终止吗
通常来说,这是可行的。依照我囯现行的相关法规,在房产被委托进行司法拍卖程序之际,权利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异议申请,并需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所提异议的具体要求与缘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
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鉴于此房经过数轮法律诉讼后仍未寻觅到合适买家,可以按照第三次拍卖条件中的保留价格将其实物形式转换成现金以履行偿还债务责任,使债权人得以顺利获得追索权;在进行下一步销售时,可以适当降低售价,但是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此外,房产可以被多次查封,具体查封期限则需由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查封的具体部位以及数量,对于无法分割的房地产,应当采取整体查封方式并注明其价值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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