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适房保障总面积范围内,需缴付的补充款项等同于(类似区域的出让土地上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估值与所购得经济适应性住房单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经享有的经济适应性住房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超出主房保障面积之外的部分,则需要依据在补办出让阶段所得出的出让土地价格和划拨用地性质的市场估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补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来自同一地区的出让土地之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阁楼或附属房屋的市场估值与其原始购买时的单价之差,将成为确定需要补缴金额的参考因素。涉及到的补交金额将会是该单价乘以阁楼或附属房屋的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申请者需要携带自身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
2.申请人必须切实依据事实情况,详细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核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资料;
3.市级房屋管理局按照既定程序,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评分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您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之内,必须缴纳的确切费用应该是(参照所在区域常见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值与本地区经济适用房单价之间的差距)乘以已经使用的总面积的50%。而对于超过该范畴的部分,将根据出让土地价格与划拨用地市场估值间的差别,进行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关于阁楼或者附属房屋的补缴金额,应参照其市场估值与原始购买单价之间的差异,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面积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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