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主要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包括通过经济适用房管理分配所得的房屋,这类房屋主要源自集资建设或拆迁安置房产,通常被称为二类经济适用房。在进行此类房屋交易时,购买者需要支付相当于售价3%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类为由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开发的房屋,该类房屋在拆迁安置之后将不再以原有的性质认定,而将其视为商品房处理。因此,对于源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商品房而言,无需缴纳这部分3%的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申请者需要携带自身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
2.申请人必须切实依据事实情况,详细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核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资料;
3.市级房屋管理局按照既定程序,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评分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针对那些经由社会融资建设或者通过拆迁补偿方式获得的第二种类型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承担售价百分之三的土地出让费用。然而,对于那些源自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而言,在经过转手交易并完成拆迁补偿之后,则不能再被视为经济适用住房,而是应当按照普通商品住宅的标准来进行对待,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额外土地出让费这一环节了。在这个转让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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