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己申请评残去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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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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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通常在救治完毕、病情稳定后进行,由户籍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裁决。头部创伤约六个月后,其他部位三个月后可鉴定。为确保公正,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可通过交管部门、律所或法院指定。鉴定者需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委托,提供真实、完整材料。领取伤残津贴需备齐工伤认定书、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文件,按步骤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交通事故自己申请评残去哪里

一、交通事故自己申请评残去哪里

针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而需进行的伤残鉴定工作,依照惯例往往会前往户籍所在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裁决。这类鉴定通常会在救治完毕且病情充分稳定之后进行。所谓治疗终结,即指在医学上被普遍认同为的损伤之后的生理和病理层面的变化经过充分的临床治疗,能够得以完全或部分的恢复,并且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的那个时间段。

根据不同鉴定机构积累的经验,一般而言,头部受到的创伤需要在大约六个月后方可进行鉴定,而对于身体其他部位的伤害,则应在三个月后才能进行。为了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大多数鉴定机构都不会直接接受个人的委托进行鉴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鉴定,或者在起诉后,通过双方共同申请,再由法院指定专人进行委托鉴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单方面提交鉴定请求后,另一方未予以认可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起诉并在法院的指导下展开鉴定工作,相对而言可能更为合适。

具体来说,社会需求鉴定业务的鉴定者,应当统一分派和受理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申请。

同时,第10部司法解释还规定如下,如果委托人想要对某项进行鉴定的话,应当向该鉴定组织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鉴定组织则应当对送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记录,例如其名称、类别、数量、状态、保存状况、接收时间等等。如果在诉讼纠纷中,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存在质疑,那么他/她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该问题。这里所称的鉴定材料,不仅包括了生物检测样品和非生物检测样品,还包括了带入比对样本的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信息。关于如何领取伤残津贴,你需要提前准备以下文件:

1)准备一份工伤认定书

2);准备好《工伤待遇申报表》;

3)准备好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4)准备好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

5)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治疗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领取伤残津贴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或县区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认定

2)在工伤职工的治疗效果基本稳定之后,向当地市或县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携带以下文件前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a.工伤认定决定书b.劳动能力鉴定书c.其它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交通事故自首处罚是否从轻

在法律体系中,肇事者在接受制裁时会因自首而获得宽大处理,这是明确写入法条的政策。根据我国的法制原则,犯罪行为人若能主动自首,那么就有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惩罚的待遇。在这个范畴内,如果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甚至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而所谓的“交通肇事罪”,则是指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估工作,通常会在伤员得到有效治疗且病情相对平稳之后展开,具体时间点取决于伤病所在位置。对于头面部受到伤害的情况,通常需要大约六个月后方可进行评估;而对于躯体其他部位的伤势,则在三个月后便具备了进行评估的条件。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机构将仅接受交管部门、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法院的监督指派,个人委托将不被接纳。在收到办案机构委派的评估任务后,鉴定专家组将按照事实情况以及完备的材料来开展评估工作。关于获取残疾补贴金的相关事宜,除了提供工伤认定证书、待遇申报表格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必备文件之外,还需要按照如下步骤,依次向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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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鉴定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复查鉴定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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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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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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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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