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倘若其中一方拥有公积金而另一方并无,根据相关规定,这个房屋的购买只能以持有公积金的那一方来申请贷款以及使用其名义进行购买。
2.假如在双方尚未缔结夫妻关系之际便成功购买了房地产,这样的情况将被认定为单方面的财产,且不会被认为是婚后财产,因而也无法算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若您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参与到了该次购房的还贷过程中,这种情形下,则可将之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在此次贷款申请过程中,需要借款人与抵押人提供他们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其他相关的必备资料;其次,需要提供所抵押的住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以及抵押财产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最后,为了确认借款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需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以及不低于购买费用总和30%的购房收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公积金贷款协议中,通常对副贷款人所涉及的诸多事宜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其中一方拥有公积金,而另一方则没有,那么该项住房贷款以及购屋行为均将被限定为由具有公积金的一方担任贷款主体进行实施。另外,若是双方在婚前购买房屋,这所购房就属于其各自的个人资产,除非存在有效的偿还贷款的证明,否则不应该被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与抵押人需要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等重要材料,并且应当签订完整的购房意愿协议,同时还要提供购房收据等相关鉴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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