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情况下,未经登记确认的宅基地的权益人可随时进行权利请求的确认,除非土地使用权出现了变动,否则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其合法权益;
然而,若该宅基地已被他人依法登记确认,面临对这一权益否认的质疑时,则应尽快提出确权主张,否则将有可能因为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而导致其胜诉权利得以损害。对于民法领域的案件而言,其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最长保护期可达到二十年之久;
至于行政诉讼方面,起诉期限一般划定为六个月,如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权益诉求,最长的起诉期限则为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如今,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随时进行合法确定的权利确认,这项权利只要在该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变更的情况下就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自行消失。然而若是宅基地已由其他人士进行了注册登记,那么应当立即展开对该项权利的确立工作,否则可能由于超过了法律诉讼或者上诉的有效时限而丧失了获得赢判的机会。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会设定为三年的期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整整二十年;至于行政诉讼所规定的起诉期限,通常是六个月的时间,但如果牵扯到不动产的物权问题,其起诉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长达二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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