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征地补偿费用应该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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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确权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应视情况而定。安置补偿款主要针对失去土地使用权且属于该农业集体组织的成员。土地互换后,补偿款归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原承包人将脱离承包关系,新受让方享有相应补偿款。
土地确权后征地补偿费用应该给谁

一、土地确权征地补偿费用应该给谁

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安置补偿款主要是针对那些失去土地使用权并属于该农业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的特殊赔偿,因此,安置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关键取决于接收者、承租人是否源自同一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一般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接收者可被纳入安置补偿的覆盖范畴之内;然而,若承租人并非源自主雇组织或者非本团体成员,那么其无权享受安置补偿款。土地互换制度则是基于耕作便利或其他所需因素,允许相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相更换,同时更替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它意味着在得到承包方的书面请求以及发包方的同意之后,他人可以获得部分或者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宣告结束,在此过程中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部分甚至完全消失。

1.互换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土地互换涉及到的仅是非实质性的耕地面积互换,而实质内容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替换。因此,在进行了土地互换之后,双方各自与发包方重建了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如果互换后发生了土地被征地的事件,则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2.流转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概念及其内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流转完成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面临丧失。在流转范围内,原承包人将会自动脱离原先的承包关系,而新受让方将与发包方建立全新的承包关系,从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更改。因此,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因转让土地被征用所带来的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种补偿款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确权后怎么把产权过户他人

依法完成确权认证的农村住房,其所有权转让操作是可行的。

然而,这类交易仅适用于具有相同村级集体成员身份的人群。对农村住房进行的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从而有效地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农村宅基地在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是可自由流通的,但是若想将其出售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士,这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细节如下:

首先,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其次,参与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再次,对于售方而言,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如有婚姻关系存续的,还需附上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同时,房产证也应递交一并审查;若是夫妻中有一方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必须先撰写授权委托书再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而对于购方来说,同样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若购方为单身人士,还需前往市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文件。总的来说,进行房屋确权后的过户事宜,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再认真填写申请表并领取受理通知书,接着就是进行核税缴费的流程,后面还要前往税务部门获取税务收据,最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过户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所有权明确之后,征地补偿款项的具体分配方式,应该根据实际状况来确定。就安置补偿费用而言,其主要的受益对象是那些已经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并且属于所涉及农业集体组织的正式成员。在土地进行交换以后,补偿款项自然会归属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中。然而,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现象,则原来的承包人将自动解除承包关系待遇,新的受让者则会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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