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务人员在所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上申报公租房。申报人必须要年满18周岁,生活工作主要场所为主城区,且有稳定的职业与可观的经济收入作为保障,具备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同时,此类人群还需满足政府对收入水平的严格限制,包括无自有住房的就业者以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低的住房苦难户等等。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表示,公务人员符合所规定的条件便有权提出公租房的申请,只不过需要他们首先达到上述具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职人员能否拥有宅基地
通常情况下,身为公务员的人士在自己所属的村子内并不具有获取宅基地的权利,因为他们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均应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那些并非农村户籍或者未在故乡定居的公务员而言,他们自然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在职公务员在特定条件内,可以提出公共租赁房屋的申请。其具体要求如下: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工作;拥有稳定职业及较高的经济收入来源;能够按照约定时间足额缴纳租金,并且同时须满足政府设定的收入标准,例如那些没有自用住宅的工作者或者存在居住困难问题的家庭。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在职公务员,均有资格向政府部门提交公共租赁房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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