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于一房二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包含:在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之后,若出卖方再度转售该房产予第三方,引发了商品房交易合同目的无法如约实现之情况下,未能取得此类房产的购房者有权请求宣布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出卖方归还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另外有权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外,他们还可求偿出卖方所应负担的赔偿金额不超出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数额的两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的贷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倘若地产开发商在交易活动中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其主观方面无疑明显表现出欺诈倾向;而当这一欺诈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准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采取了各种虚伪手段来制造事实真相,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从中骗取大额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规定阐述如下:在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协议之后,若出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合同所预期的目标无法顺利达成,那么未能成功购得房产的买受人则享有请求宣告上述合同无效的权利,此项诉求可涉及退还购房款项、相应利息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两倍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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