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辞退的提前通知期限问题,法律并未明文作出明确界定。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仅要求试用期职员在决定离职时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予以告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正式知会该劳动者,亦或在满足特殊条件前提下,额外给予劳动者一个整月薪资作为补偿后方能执行辞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试用期单位通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
企业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虽然具有其法律上的合法性,但如果在此期间解约,而未能提供合理且恰当的解约理由,将有可能导致相应的赔偿责任产生。例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第48条明确指出,企业应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续订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期间,尽管有关部门并未对用人单位明确规定须预先通知劳动者之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然而一般而言,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之前至少提前三日将终止决定通知给他们。若用人单位决定解雇劳动者,则应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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