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了车位不停车车位管理费可以不交吗
购买了停车位并不等同于无需缴纳任何服务费用。其实,业主购买的仅仅只是车辆停泊所需车位的所有权,而并非即刻起直至未来数十年内的全方位管理与服务。这其中让您产生困扰的是,负责出售停车位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涉及到后续管理及服务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在小区范围之内,物业进行收取的主要是停车管理费用,这和业主人士享有车位所有权并无任何冲突之处。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所收取的停车费用符合国家法定标准,那么物业方面对停车费的收取就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最后,需要理解的是,物业管理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基于与物业使用者或所有者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物业管理使用者或所有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承担支付的相关费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亏腊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困州,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买了车位不给办理产权证能退么?
关于购买无所有权车位后能否要求退货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在这个过程中,车位卖家与买家之间所签署的相关合同细则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合同文件中并未明确承诺车位的所有权,而仅限于使用权限的分配,此时即便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胜诉的可能性仍然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各位消费者在选购车位时,务必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每项条款。
若合同中确实明示了车位所有权的归属,然而实际交付过程中却未能兑现该等承诺,那么购买者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向开发商索取违约赔偿金及相应的所有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购置停车位并不能使您完全免除服务费用。各位业主们购买到的仅仅是车位的使用权,并非长期管理和维护服务。在车位出售环节上,这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然而在后期管理过程中,则需依赖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来维持。物业公司向各位车主收取的停车管理费用,其目的在于为各位车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并且这一行为不会对各位业主的车位所有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只要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费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那么他们的这种收费方式便无不当之举。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此项费用根据的是我们之前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当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之后,作为业主,我们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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