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荒地承包期限最长多少
根据我国《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未经确定使用权限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地进行农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活动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合法审批后,方可将其赋予给相关的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且该使用期限的上限为50年。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四荒地承包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明确规定,农地承包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适的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然而对于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如荒芜的山峦、狭长的水道、孤立的坡地及沙石覆盖的海滩等农村土地资源,则可以考虑透过招投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承包运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尚未界定使用者权利范围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等可资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生产利用的土地资源,必须依法经过省级及以上级别政府的审批程序,对其进行使用权的确立,同时向开发利用者颁发长期租赁证书,租赁期限最为长期限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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