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进传媒公司招人的人有罪吗
依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若用人单位有雇佣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若用人单位招聘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此举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无需接受处罚。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于小学生间打架导致的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将被划分如下:
首先,孩子们的监护人,即家长需要对此次事件负起民事赔偿的主要责任。
然而,如果监护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他们的监护义务,则其可能会被减轻部分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人有责任向受害者支付他们为了治疗和恢复健康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来确定。
其次,学校在此类事件中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学校环境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否则便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学校方面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已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有聘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工的情况,将被认定为构成违法行为;作为劳动监管部门,我们将依照法律之规定对此类违规行为予以坚决纠正并施以相应的惩戒措施。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在招聘过程中选择录用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那么这种做法并不违背现行法律制度,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负担额外的法律责任。这项严谨而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群体应有的合法权益、以合适的年龄阶段及适应的工作环境确保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同时也在极大程度上防范了用人单位对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压力过大等问题的出现。自觉遵循这一规定,不仅是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必要举措,也是保障未成年人茁壮成长、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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