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乃一种重要的民事强制性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与特定近亲实施保护,以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确保婚姻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此项命令一方面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即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让他们明白当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有权向法院寻求援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亦能对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力,使他们认识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仅限于他们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事,更涉及到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人民法院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二、人身保护令法律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乃是一项旨在为公民提供民事权益保障的民事救济手段,当受到暴力侵犯行为威胁的受害者处于家庭暴力的危机之中时,他们有权请求法院签发此项命令。以此项命令的力量,法院得以禁止实施暴力行为的加害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人朋友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或者恐吓;同时也以法律之名,强制加害方在诉讼进程中暂停其在原共居场所中的居住权。进一步而言,人身保护令被视作一种有效的诉讼保护措施,其目的便是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且公正地进行。普遍观点认为,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应尽可能地与诉讼进程保持同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乃是司法机构为了保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特定亲属所采纳施行的重大民事强制性措施之一,它不但能够确保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能保证婚姻诉讼程序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此项措施为受害人提供了极其清晰且具有指引性的路径,如果遭受到侵害或者违反,那么他们可以随时向法院寻求帮助。与此同时,法院对于这一措施的执行,也会对施暴方形成有力的震慑,使他们深知此事不仅关乎个人隐私,更是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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