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后县政府有权征收吗
1.从法律层面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单位与私人所拥有的房产和其他不动产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出于公众利益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单位与私人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征用是完全可行的。
2.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进行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事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3.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时,应首先展开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全面调查,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为期至少三十天的公示,广泛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确权后怎么把产权过户他人
依法完成确权认证的农村住房,其所有权转让操作是可行的。
然而,这类交易仅适用于具有相同村级集体成员身份的人群。对农村住房进行的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从而有效地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农村宅基地在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是可自由流通的,但是若想将其出售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士,这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细节如下:
首先,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其次,参与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再次,对于售方而言,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如有婚姻关系存续的,还需附上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同时,房产证也应递交一并审查;若是夫妻中有一方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必须先撰写授权委托书再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而对于购方来说,同样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若购方为单身人士,还需前往市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文件。总的来说,进行房屋确权后的过户事宜,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再认真填写申请表并领取受理通知书,接着就是进行核税缴费的流程,后面还要前往税务部门获取税务收据,最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过户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集体用地以及机构、个人所属的房产等不动产均归属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性要求下可以进行征收和征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支付各种必要的费用并且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证他们在被拆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在提出征收申请之前,我们需要对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将重要的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且积极倾听各方的意见反馈。如果大多数的被征地者认为补偿方案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政府部门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根据听证结果对补偿方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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