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勘测定界属于哪个部门负责
关于宅基地的界限划分,是由国家设立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所做出的决定。无论对于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土地,抑或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镇土地,均受到了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严格管控与监管。
然而,在当下社会发展中,我们已经实施并且积极向前推进了垂直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涉及到诸多范畴,如耕地、集体用地、宅基地以及四荒地等,这些土地的管理权责主要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他们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乡(镇)人民政府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边界的确立与规划,是在国家资源与地理信息局的专业指导下实施的,以此来确保我们对于农村及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规范使用,并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执法力度,政府正在积极推动实行垂直化的管理体制。在这其中,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赋予了全面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重要职责,而乡(镇)人民政府则需要承担起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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