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员是怎样产产生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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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调解员是依法设立的职务,要求由品德高尚、对人民调解事业充满热情的成年人担任。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政策领悟能力,还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为确保人民调解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他们应经过机构成员和全体成员大会的民主选举产生。这样,人民调解员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法院调解员是怎样产产生的

一、法院调解员是怎样产产生的

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员须由品德高尚且对人民调解事业满怀热忱的成年人担当,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政策领悟能力及法律知识储备。人民调解员应由该机构成员与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法院调解员调解后对方没有赔偿多少天执

调解结束之后,若借贷方仍然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求助者可依法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问题,应参照适用我国相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前述所指的申请执行期间,自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需分期履行债务,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人员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同时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员这一职业得以正式确立并加以维护。此职位对于有志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人来说,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以及对人民调解事业的热忱是必备条件。他们除了需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修养及对政策的深刻理解外,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积累。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他们应当通过机构成员以及全体成员大会的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在调解各类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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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流程是怎么样 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调查的流程 (一):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不予采纳。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五)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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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员调解后对方没有赔偿多少天执
法院调解员调解后,若逾期未足额赔偿,求助者可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或分期履行的每次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发送执行通知书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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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一方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么
[律师回复]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如果当事人只是心里不愿意调解,但未予明确表达,表面上仍接受调解,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也不属于拒绝调解。 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人民调解法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时候,人民调解员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还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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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岗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新员工调岗管理流程怎么进行 员工调岗,要看是个人主动要求的,还是公司安排的: 第一,属于员工主动要求的调岗,个人写申请,交给部门主管,部门主管在同意后交给人事部经理,人事部经过审核同意后签发调岗令就是了。 第二,属于公司安排的调岗,一般是人事部经理签发,盖章后交给调岗部门经理,要求其通知相应员工到新岗位报到就是。 二、调岗管理程序 目的:为了达到人力资源合理开发,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同时配合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达到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目的。 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类型: 1、公司调动:公司综合考虑员工绩效考核表现、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将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达到公司内部人员供需平衡的调动行为。 2、岗位竞聘:公司内部员工对自己愿意担任的职位采取自愿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竞聘,公司根据该员工历史工作记录、绩效考核结果和职位需求等情况,来确定合适人选,达到择优录取的调动行为。 (一)公司调动 调动条件:在职员工 调动程序: 1、晋升:具备拟任职务的管理水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要求,本人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见附件 1,部门主管审核,人资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人资备案后方可生效。 2、降职:本人工作不努力,思想作风差,工作成绩不佳,在连续3个月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以下原因不能担任现职工作的: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服从工作安排、部门精简。本人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部门主管审核,人资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人资备案后方可生效。 3、平级调动:公司因岗位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调动的,本人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部门主管审核,人资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人资备案后方可生效。 4、请假顶替岗位:因为员工病、事、产等假期,工作需要别人顶替,该顶替员工需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部门主管审核,人资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人资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岗位竞聘 调动条件:后勤岗位(财务、行政、人力、企划、电信、质检、物流仓储、运营) 申请条件:公司正式员工且入职时间大于(含)6个月。原部门工作期间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80以上。生产岗(西点、中点、饮品) 申请条件:公司正式员工且入职大于(含)3个月。原部门工作期间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70以上。 销售岗(业员)申请条件:公司正式员工且入职大于(含)3个月公司正式员工且入职大(含)3个月。原部门工作期间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70以上。 岗(配送、门卫、维修):公司正式员工且入职大于(含)3个月公司正式员工且入职大于(含)3个月。原部门工作期间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70以上。 程序: 1、申请调转为生产岗、销售岗或岗的员工,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由个人书面填写调岗申请书,部门主管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本人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经总经理审批通过,人资备案后方可执行。 2、申请调转为后勤岗的员工,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由个人书面填写调岗申书,部门主管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竞聘会。竞聘通过后本人填写《员工人事变动表》,经总经理审批通过,人资备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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