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可裁可诉有效吗
对于同时在合同内规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普遍被认为缺乏法律效力。若出现纠纷,正义的裁决者应是有权限的人民法院。当我们面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争议时,首要任务便是确定管辖法院。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设置“如发生争议,可向合约履行地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直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样看似合理的争议解决条款。然而,一旦纠纷真的发生,他们便陷入困惑,不知所措。实际上,这种既规定了仲裁又规定了诉讼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被视为无效。一旦纠纷产生,通常情况下,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解决,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仲裁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合同约定工作地为公司项目所在地合法吗
根据相关规定,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项目所在地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工作地点在我们的劳动合同这一核心要素中所占据的地位相当关键。您与雇主皆可在此基础上充分且尽心尽力地规划最符合双方的事项。唯需注意的是,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并且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并未触犯任何重大法律或规章制度时,这样的协议才具备了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司仍须确保你们商定的工作地点清晰明确,防止产生误导或误解。
此外,若工作地点出现变更,雇主应当尽快与所有员工进行详实洽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实现保障全体员工权益之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众多商业合约中同时规定两种裁判机制——仲裁与诉讼,往往被视为无效。若发生书面协议中的争议问题,应依据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决。然而,在实际情形中,各方当事人常常会遇到那些模棱两可、难以理解的“仲裁或者诉讼”这样的条文,由此产生了诸多困扰。通常而言,大家普遍认为这些含混不清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任何纠纷都应该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些例外。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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