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付时间期限有限制吗
在享受工伤事故的赔偿权益方面,是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的要求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某位员工遭受到了事故伤害或者被证实,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定义的职业病的标准,那么他/她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从事故伤害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或是从确定该员工患上了职业病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然而,如果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比如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取证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地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赔付了公司还需要赔付吗
是的,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若受害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治疗期间,应发放其正常工资待遇,同时酌情给予适当营养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并无权擅自决定解雇受工伤伤势尚未恢复的员工。针对工伤事宜,即使贵司已经为被害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所支付的赔付款项也未必十分可观,但在此期间,贵公司仍须承担起对被害人一定量的经济援助义务。而且在事故发生后的康复疗程中,贵公司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与受害人终止雇佣关系,确实需要结束雇佣合同的,必须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遭遇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之后的三十日内,雇佣方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确认该类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然而,这一时间期限从实际遭受侵害之日或者职业病被正式诊断出之日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如遇特别情形并得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批准,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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