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已获知并同意转岗之后却再次改变主意之时,其可通过与雇佣方进行充分的协商,重新恢复原有的工作岗位。依照现行法规及政策条款,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就各类事项达成协商一致,以对原定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以及条件作出适当调整。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变更完成后,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执行,那么在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充分协商后,如果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公司调岗可以拒绝吗
鉴于公司对于岗位调动提出了相关要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行事;与此同时,每位员工亦不应毫无保留地予以拒绝。岗位变动需基于公司面临之实际需求,以确保其合理性及合法性。首当其冲,变动过程必须合乎法律手续,不得违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诸多事项,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等。
其次,变更后的岗位特性必须保持合理,诸如工作职责以及薪酬待遇等方面应基本维持不变,而非出现待遇水平的下降情况。
再者,此次岗位变动必须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例如因公司内部的业务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实际情况所引发的需求等原因。
最后,公司应当优先与每一位员工进行深入探讨,获取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和建议。若是公司在未经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实施岗位变动,那么员工便有权予以拒绝。若员工确实对岗位变动持有异议且选择拒绝执行,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也不应以此为由剥夺其现有职位,否则,该行为便可能构成违法行径。对于员工放弃调换岗位这一决策,应通过合理途径表达出自身诉求,还可寻求法律专家的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员工已签署转岗协议后又对此表示异议,是可以选择向其雇主进行协商并寻求恢复原工作职位的机会的。对于更改劳动合同一事,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得到各方确认,合同需要由双方共同持有。若由于重大环境因素导致合约难以继续履行,经过双方充分且即时的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企业负责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事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过程中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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