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单位还在交社保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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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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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职后原单位误缴社保,无法律纠纷但需及时沟通解决。若自费购买或新单位缴纳,应感激并协商分担保费;若已就业,只需承担个人部分。灵活就业者需承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无需自行承担。
已经离职单位还在交社保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一、已经离职单位还在交社保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首先请您放心,并不会因此而引发任何法律纠纷。只需要您完全履行自身的义务,便能避免相应的问题。通常而言,您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提醒对方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您察觉到对方仍然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尽快与其进行详尽的沟通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假设在此期间,您本人并非在职工作或无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的意向,那么就应当果断提醒对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若您考虑自行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则需由衷感激原公司为您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您可以选择独自承担全部的保费,或者尝试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共同分担一部分保费。

然而,若您目前正处于就业状态且有合法的工作单位,那么原工作单位应当为您承担原本由其承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因为之前的工作单位尚未停止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新单位无法继续为您缴纳该项费用,此时您只需要承担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缴费即可。

此外,作为灵活就业人士,您需要独立承担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但针对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方面的保险,您无需自行承担。至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两部分款项,您需要全额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二、已经离职了如何修改社保信息

首先,请您前往先前所在的企业机构,要求该单位为您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所需更改的具体内容以及产生变动的原因。待公司审核无误后,盖上公章即可。(若无此种情况发生,则无需进行此步骤)

然而,在某些地区,如需对姓名或性别等重要个人信息进行变更,可能还需要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应证明。

其次,请您准备好个人资料,包括原公司开具的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户口簿(若您并非本地居民,仅需提供复印件)。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手印,但这一环节可在税务局办理业务时进行。

最后,携带以上所述材料,连同贵公司的财务人员共同前往公司所属的税务局。由于办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使用公司公章等事宜,因此建议您务必邀请财务人员陪同前往。抵达税务局后,向咨询台工作人员说明您需要变更的事项,领取《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申请表》(一式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在您正式与原来的工作单位结束雇佣关系之后,可能会遇到原单位因疏忽而错误地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尽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争议,但仍然需要您尽快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若您选择自己支付社会保险或者由新的工作单位代为缴纳,那么您应该对他们表示感谢,并且与他们共同商讨如何合理地分担这笔额外的保费支出。如果您已经有了新的职业发展机会,只需要负担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即可。对于那些以灵活就业方式谋生的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的是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全部费用,而工伤、失业以及生育保险则不需要他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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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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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 “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
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4、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而员工个人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十五天内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而如果当事人一时没有新单位,可以暂时挂靠原单位.
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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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签订好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房地产相关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做出审查。而通常在审核通过购房资格之后,才会进行网签这个环节。所以,要是没有审核通过,就不会到网签这一步。因此,网签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评估报告下来之后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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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作单位总不及时上交社保,而是过后经过申请缓缴批准的,在批准缓缴期内补缴的,不会影响在上海落户积分的。如果未能申请缓缴批准的,会依据相关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处罚或者交纳滞纳金后,再与交纳的也不会影响在上海落户积分的。依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文件:
一、《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十条(申请缓缴的条件)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经人民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缓缴申请)规定: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有价证券、股权凭证等,下同)。对财产有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财产无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三、《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缓缴期限)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方应当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六条: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缴费单位的财产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备案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依据上海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所以只要单位补缴的,不会影响在上海落户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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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缴纳了社保还能退吗
缴纳了社保中途是可以退出的,但是退出之后就属于断缴的状态,一般退社保的时候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并且需要携带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并且还需要携带社会保险卡和退工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在退出社保的同时,也失去了很多享受福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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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员工工伤离职之后在其他公司上班是不影响员工索取工伤赔偿的。只要员工在事故发生时有缴纳工伤保险,而且认定为工伤之后,就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员工应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内索取工伤赔偿,如果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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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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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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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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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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