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条例中指出,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束了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了相关协议,在账户被冻结六个月及以上,或者住房公积金停止缴纳超过二十四个月并保持账户冻结状态的情况下,是有权利申请提领其账户中的所有余额以实现全额销户支付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辞职可以仲裁未交社保吗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那么该雇员有权向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进行申诉投诉。此时,应由上述两个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讨相关款项。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社会保险征缴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非司法权限,因此,关于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例如,如果某家企业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那么这些员工在提出仲裁申请或者提起诉讼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将会拒绝受理此类请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员工若想从其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则须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方可成功完成该项操作。当劳动者与原雇佣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后,并且其所持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被冻结长达六个月之久或者自停止缴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四个月且仍处于冻结状态时,便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从而实现全额销户支付。然而,在此过程中,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办理提取手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