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明确说明,在适当的情况下,您可以降低员工的薪资水平,但这必须基于合理合法的理由。当遇到工人因工伤而无法胜任当前职位时,贵公司可考虑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以适应客观状况,然而若因此引起争议,请理解并承担责任,务必由贵公司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此次调岗和调薪是合情合法且充分合理的。
对于此事宜,特指如下两种特殊情况。首先,若有员工因为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职责,贵司有权作出不经过协商一致的单方面决定,为该名员工重新分配职位。其次,倘若某位员工患上某种疾病或因工受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仍无法进行原来的工作岗位,那么同样有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于遭受工作伤害的员工而言,所获得的伤残津贴旨在针对其因劳动力丧失导致生产与收入减少的本质做出补偿;
然而,在职期间并不能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有退休之后才能实现。相反,生活护理费则专门为那些因为工伤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理的员工设立,它并不涵盖在养老保险待遇之内,因此即便面临退休,该项福利仍然能够得以延续。当工伤程度已被评估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认可,确认为需要生活照料之时,工伤保障基金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生活护理费的逐月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对于受到工伤影响的员工,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享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但必须为这一决策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以备查证。如果员工在原工作岗位上无法达到必要的工作标准和绩效,那么企业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当员工由于疾病或者工伤而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医疗治疗之后才能恢复正常工作能力时,企业同样具备对其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然而,这些变化都应该建立在依法合理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谨慎处理可能因此引发的争议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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