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迁补偿款迟迟没给怎么办
若您所遇到的动迁补偿款未能及时给予的难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时,可采取以下步骤寻求帮助:
首先,您可寻找当前所在地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机构协助解决此类问题。这些地方性的市政部门职责在于管辖范围之内的征收和补偿事务的管理,鉴于拆迁安置事宜同样包含在此类范畴之内,因此针对拆迁款支付问题,我们应当直接向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咨询并争取获得满意答复。
其次,当您认为当前所在区域的拆迁部门未尽全力解决问题之时,亦可向该部门的上级管理机关进行投诉,甚至于直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就此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若是对于裁决结果不甚认同,您还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动迁补偿办房证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首先,若拆迁赔偿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性质,则该类房屋是有权依法办理房产证的。
其次,为了确保房屋产权登记事宜的顺利进行,需由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处理。涉及到共有房屋的情况,则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对于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话题,虽可由相关共有人代为申请,但若是因共有性质或是共有人份额变更而申请房屋登记的,则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最后,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以下各项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亦或是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在面临拆迁补偿款项未能得到及时支付的情况时,您可以首先寻求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援助和支持。这些政府部门将具体负责包括征收以及补偿等相关领域的事务处理工作。如果经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您还可以向上一级的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者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公正的裁决结果。然而,如果对裁决结果仍然持有异议,您享有权利发起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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