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员工补助金需要申报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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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工伤后,若需住院治疗,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若企业破产,工伤工资虽无需申报,但破产管理人会调查并公示清单。根据相关法规,员工应得的工资、补助金、社保费用及赔偿金等,均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公开,无需额外申请或批准。此举确保了工伤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员工工伤,员工补助金需要申报吗

一、员工工伤,员工补助金需要申报吗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如果其必须接受医院的住院治疗,那么此时他作为雇员将获得停工留薪的待遇。但是,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情况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然而,不幸的是,企业在劳动者受工伤治疗期间破产并非罕见现象。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尽管工伤工资并不需要申报,但会由破产管理人进行仔细调查,然后列明详细清单并公示于众。这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工人应得的工资及医疗康复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以及职工个人社保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付出的赔偿金,均无需正式申请或批准,而是由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开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员工工伤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宜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机构,申请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该机关进行申报。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申报工作,那么就由工伤职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对此进行认定申请。申请时所必备的文件有:《工伤认定申请书》、能有力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合同及考勤记录)、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等等;

其次,倘若经过适当的治疗手段,申请人身受到伤害的病情相对于治疗初期趋于稳定,并且产生了持久性的身体机能损伤,或者影响到其继续从事原职业岗位的能力,此时他们应向市设立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最后,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所将会获得的赔偿项目也会有所差异。通常,重要的赔付内容涵盖以下几个部分:医疗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贴、一次性的就业补贴、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薪资、餐饮补贴以及护理费用等等。如果用人单位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伤职工缴足了各种社会保险,那么那些一次性的伤残补贴、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均应交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来承担。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起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薪资等等。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并未依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便只能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员工遭受工伤之后,如果需要进行住院治疗,他们将获得停止工作并保留薪酬的优待,这意味着在此期间,雇主必须按照正常标准为其支付工资。即使是当企业面临破产后,尽管工伤工资不需要进行上报,但是破产管理委员会将会对此展开详细调查和公示相关的清单。依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员工应该获得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赔偿金等,都将由破产管理委员会列出详尽的清单并予以公开,而无需再进行额外的申请或者审批程序。这样的措施无疑保证了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也彰显出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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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差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工作人员出差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多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 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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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人员生活费和补助
[律师回复] 内容提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其他
(一)生活补助费
1、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
2、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报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二)护理费补贴
1、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条件,划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发给。
2、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上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已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的,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
4、护理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以后每年7月1日由企业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计发护理费补贴。
5、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掌握护理依赖程度的变化,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补贴。
6、护理费补贴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生活补贴费和护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详见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8日渝劳办发[2000]274号)]
孤寡人员退休生活补助
[律师回复] 内容提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其他
(一)生活补助费
1、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
2、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报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二)护理费补贴
1、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条件,划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发给。
2、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上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已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的,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
4、护理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以后每年7月1日由企业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计发护理费补贴。
5、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掌握护理依赖程度的变化,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补贴。
6、护理费补贴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生活补贴费和护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详见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8日渝劳办发[20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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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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