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安置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关于产权之异同,需尤为关注者乃是许多安置房并不具备完全产权,亦即,拥有完整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未必具备完备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安置房所采用的土地性质乃是划拨用地,换言之,未曾如数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比之下,商品房则具备完全的产权,即包含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及匹配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意味着已按规定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故在此分述之后,我们可以预见到,待日后安置房再度进行交易之际,或许会被强制要求补缴相关土地出让金。
然而现如今,在安置房交易环节并无此类具体要求;尽管依照既有法律规定,确有交纳的必要。因此,若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新政,那么补缴土地出让金之事或许将成定局。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回迁安置房交付条件
回迁安置房交付的必备条件详尽表明如下:
首先,要求各个方面符合严格的设计规范;
其次,每套住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45平方米这个底线;
再者,这些房屋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字面意思即要求必须具有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验收合格证,相关证件应完整且齐备无缺,以及从建设伊始直至竣工之日均须达到安全标准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两者之间在产权方面存在显著性的差异和不同之处。拆迁安置房通常并不享有完备的产权权益,只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却未必能同时掌控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性质亦多属于划拨方式取得,并未就此环节履行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缴纳义务。相较之下,商品房则具备完整的产权权益,既包含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也涵盖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性质则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且已经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尽管在未来的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可能需要额外补交土地出让金,但是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或要求对此进行约束。然而,如果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法规,那么补交土地出让金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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