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不守约支付员工薪酬的案件中,执法者通常会要求员工提交以下各类证据作为受理依据:
首先,必须能够证明员工本人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这一事实。在通常情况下,这个证据就是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协议。假如公司并没有和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仍然被员工认为存在着真实有效的雇佣关系的话,他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提供的数据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即薪资支出的名册)以及交纳各式社会保险金的记錄;
(2)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包括工作证在内的可以证明其员工身分的证明文件;
(3)员工亲自填寫的公司招聘信息登记表格、以表明自己真实的应聘背景;
(4)公司对员工考勤情况的详细记录;
(5)其他曾在此公司工作过的员工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则有义务来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以上文件中的(1)、(3)、(4)等选项需要由公司来负责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其合理性。
其次,员工必须能够从客观角度证明公司确实违约且拖欠了他们应得的工资。
具体来说:
(1)如若工资是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的,员工必须提供所有工资发放的详细清单记录;而如果工资是用现金发放的情况下,公司就必须提供已经发放工资的证据,否则将面临必要的法律制裁;
(2)如果工资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发放的话,员工需要提供这两种电子支付工具的转账信息记录;
(3)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电话或者短信通信往来亦可以作为证明上述事实的辅助性证据。
然而,对于更具说服力的数据类型,如通话录音等,则建议对相关通讯进行谨慎且完整的记录,以确保在公司自身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员工能够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
如遇单位拖欠员工薪资,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宜收集并出示如下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申请仲裁或诉讼:
一、首先,能明确显示雇佣关系存在之证据:这样的证据通常具备劳动合同之效力。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就业者确立书面劳动协议,在判断双方是否存有劳动关系之时,则可参考下述各类凭证:包括:
(1)支付款项凭证或详实的财务清单(即员工薪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之相应记录;
(2)由用人单位向员工签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足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3)由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等用以记录招聘事宜的文件;
(4)考勤记录;
(5)及其他在同一单位内从业人员的证言陈述等人证物证。其中,对于(1)、(3)、(4)款所涉及之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二、其次,关于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据。
(1)如员工薪水直接经由银行卡发放,申请人需从银行获取其所有发放薪资的详细信息。倘若薪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则用人单位必须就曾发放工资之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将承受相应不利后果;
(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发放的工资,申请人亦须打印出具钱款转账记录;
(3)如薪水采用现金发放形式,用人单位则必须出示确已发放工资的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不利法律风险;
(4)与管理者间的电话及短信交流记录同样具证明力,如条件允许,建议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取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在处置企业欠薪乃至于员工讨薪方面的法律事务中,任何一方都应主动积极地配合执法机关的程序,并依据具体情况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首先,在证实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用工关系这一问题上,所需提供的证据范围较为广泛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明文件、招聘信息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员工证人证言等等。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主要的举证责任。其次,当员工需要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约定拖欠工资的行为时,他们可以提供诸如工资发放清单、电子支付转账信息、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然而,对于通话录音这类具有较高可信度和说服力的证据,我们强烈建议员工务必谨慎对待,并确保其内容完整无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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