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一定要提前交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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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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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费支付取决于合同条款,一般按合同规定时间执行。若合同要求预付,业主需履行;无明确要求则不需提前。物业费收取需遵循法规,以合理性、透明度为原则,明确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应遵守合同,不得擅自改变缴费规定。
物业费一定要提前交吗

一、物业费一定要提前交吗

有关物业费是否需预先支付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双方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下面将针对物业费缴纳的具体时间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物业费的缴纳期限通常依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时间进行执行。倘若物业合同明确约定须先行支付,那么业主便需要履行这一义务。反之,若物业合同并未提及提前支付的事宜,那么业主便无需提前支付物业费。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循合理性、透明性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匹配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因此,物业费的缴纳时间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有明确规定,业主应按约履行缴费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亦应恪守合同约定,不得违背业主意愿擅自提前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物业费一般可以拖多久

若物业管理企业未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您的责任,从理论上来讲,您是能够无限制地拖延交纳相关费用的。普遍来说,物业公司往往是按照季度作为其催收付款的时间间隔,只有在您拖欠费用达到了一年之久后,他们才会开始频繁地加以催收;而在少数特殊的状况下,超过二年后他们可能才会选择将此问题诉诸于法律途径来追偿。

此外,倘若您身处异地,无法亲自前往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支付,那么我们建议您通过电话方式与物业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详细阐述您所面临的困境,并约定好具体的支付日期即可。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用的支付情况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决定,且基本上按照已签署的合约中所规定的付款周期来执行。倘若合约明确要求业主必须预先支付款项,那么业主便需要严格遵守该项约定;然而,如若合同对此事项并未做出具体规定,那么业主便无需提前支付任何费用。在物业费用的收取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秉持着合理、透明的原则,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之中。作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都有义务严格遵守所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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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债务人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文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而《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其规定的20年的除斥期间显然过长,并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应修改为5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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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债务人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文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而《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其规定的20年的除斥期间显然过长,并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应修改为5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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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物提存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质押物提存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呢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责任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将该货物交给提存部门,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也就是说质押财产的提存是将该财产交给提存部门。从提存之日起,提存就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提存物的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归国库所有。
二、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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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补充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权人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质物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坏或使质物受到损害,这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也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质权人应当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质物,不得存有任何恶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管理,应以具有相当经验或知识及诚实信用之人所用的注意。
同时,质权人所负的此种注意的义务,是一种比处理自己事务须尽更多注意的义务。质权人一旦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这种保管义务,应贯穿在对质物占有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不得懈怠。此外,对质物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应扩及到对质物所生孳息应尽之义务。在质物因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出质人即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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