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死亡后该确权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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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农民去世后的土地权属,两种情况需区别对待:个人单独分配的土地,村委会有收回权;家庭共有的未过确权期土地,遵循法律程序由家族成员继承。集体所有土地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发包;涉及多个集体组织的土地,分别由各组织或村民小组负责。
农村土地死亡后该确权给谁

一、农村土地死亡后该确权给谁

对于已故农民的土地权利认定问题,应依据以下两种不同情形做出妥善处理:首先是土地为独自分配给逝世老人的情况下,在其离世后,其所属村委会有权收回这些土地;其次是若土地权益确认为老人所在家族共同享有的,且土地确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可由其他家族成员按法律程序予以继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应归属该村农民集体所有,此类土地将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发包;若部分土地早已归属为村内两个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那么这类土地将交由村内各自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农村土地可以更名吗

在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并颁发正式证书之后,便有资格提出更为正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改及删除登记需求。对于未采用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必须经过村和乡镇两级的严密审核,最终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探讨农民逝世之后土地权属的问题上,以下两个特殊情况是必须加以区分分析的:首先,对于那些由个体农民私自分配的土地,政府有权取消其所有权,回收重新分配;其次,如果涉及到家庭共有且尚未完成确权手续的土地,则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家属成员继承管理。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完全归属村里,由村集体机构或村委会进行公开招标租赁。而当土地涉及到多个集体组织时,具体的责任便由各个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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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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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
二、因我国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即集体组织里没有符合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了,土地由集体收回。但子女可以继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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