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父母买保险被拒赔了怎么赔偿
在双方订立的协议中规定了分期缴纳保险费用的方式,若投保方已向保险公司交付首次保险费用之后,除非合约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保险公司发出缴费催告之日开始算起,如果投保方未能在30天内缴付应付款项,或者在约定的宽限期限60天结束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用,那么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将被暂时终止,或者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由保险公司按照既定的条件来降低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若父母在世时明确表达出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愿,且在房产证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中可见到有关赠与的明确记载;或者有赠与人对该房产赠与的公证文件,亦或是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够证明购买者在购置房产时确实是有意将所有权赠与产权登记人的,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时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与的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登记的产权信息,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反之,若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存在的,那么就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父母,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如果父母是用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或建设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父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双方所缔结之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分期支付保险费用之方式,如投保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支付首期保险费用后,除非在合约中有其他明确约定,否则自保险公司据此发出缴费催告之日起算,若投保方未能于30日内缴清其应付款项,或在约定的宽限期限60日届满之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用,则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将被暂时中止,或者依照合同中的特定条款,由保险公司按照既定的条件来相应地降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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