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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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外伤害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形包括:自杀或故意自伤、可预见风险(如高原反应)、猝死(视为疾病引起)、个体事件(如食物中毒仅影响一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中暑、结冰路面滑倒等,多视为身体机能问题)。这些情况通常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死亡保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一、死亡保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不予理赔的若干情形分析如下:

【1】自杀或故意自伤行为:此条款的具体内容相信各位读者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即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自杀或故意自伤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可预见风险的发生:例如,众所周知,前往高海拔地区旅游可能会引发高原反应,而此类风险是可以通过提前了解相关信息来预防的,因此,这类可预见性的风险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关注的是那些“突如其来且无法预料”的事故。

【3】猝死事件:在大众的普遍观念中,猝死无疑应归类为意外事件,然而,保险公司却对“猝死”事件采取不予理赔的态度,因为他们认为猝死是由疾病引起的死亡,而非意外事故。因此,猝死事件同样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畴内。

【4】个体事件:以多人聚餐为例,假设在用餐过程中有一人因食物中毒而出现健康问题,而其余人员均未受到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事件将被视为个体情形,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理赔。

【5】其他特殊情况:与猝死、食物中毒等类似,夏季中暑或冬季行走于结冰路面时滑倒致死等情况亦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往往被视为患者自身身体机能出现问题所导致的结果。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死亡保险金可以遗嘱给子女吗

死亡保险金并不能通过遗嘱形式进行继承。这是由于死亡保险金实际上是由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事件的责任方所支付给其亲属用于抚慰的款项,本质上是对死者家庭成员的一种经济补偿,与传统意义上的遗产并不相同。遗产是指自然人在离世后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其特定性质而无法进行继承的财产种类,将无法进入遗产范围予以分配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不予受理赔偿申请的几种常见情形如下:首先是自杀行为或者故意自我损伤;其次,可以被预测到的特定风险(例如高原反应);然后,突然死亡也将被视为由于疾病导致的身体状况恶化;再者,一些只对个别个体发生的意外事故,例如单一人员的食物中毒事件;最后,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中暑和在结冰路面上滑倒等,这些都被认为是个人身体机能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以上所述的这些情况通常并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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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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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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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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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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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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