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理由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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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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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的遗憾情况,您有权申请仲裁。首先,请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确保权益不受损。其次,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一旦仲裁机构受理,他们将依法公正、公平地进行仲裁。请积极维护您的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意外身故理由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一、意外身故理由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对某些情况进行赔付的遗憾场景中,作为被保险方的您有权利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仲裁:

首先,建议您认真仔细地研究并理解保险合同中所涵盖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以便确保您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害;

其次,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请求启动仲裁程序;一旦仲裁机构接受了您的申请,他们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展开公正、公平的仲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二、意外身故保险理赔流程

面对突发且令人担忧的意外伤害或住院事件,您应当尽快联系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明确您所需准备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能以最快的速度为您提供理赔事宜。

同时,为了避免由于时间延误而导致无法获得理赔的问题,建议您务必在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开始报案

当涉及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申请理赔时,具体所需的手续如下:

(1)严谨、权威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由有关部门开具的针对该意外伤害事故的专门证明;

(3)原始的医疗费用收据以及详细的处方;

(4)被保险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选择联系的医院是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包括二级在内)以上医院进行住院诊疗,则上述手续将进行简化处理。在此种情况下,您只需要准备前述所需手续中的第(1)至(3)项即可。

作为保险公司,我们承诺在收到所有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后,将在最长七个自然日内给予您结案通知。一旦您或您指定的受益人接收到该通知,便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平民户籍证明访问保险公司并领取赔偿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在面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令人遗憾的情况时,您完全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仲裁申请。在此之前,恳请您仔细查阅并深入理解相关的保险合同时刻,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到任何损害。接着,您需要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一旦仲裁机构接受了您的申请,他们将会依照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来处理此案。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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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当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时,投保方有权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通过精心策划的法律策略,包括收集证据、咨询专家意见、提起诉讼等,投保方将有力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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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有权维护权益。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可向仲裁机构申诉,其裁决具强制力。若争议仍存,投保人可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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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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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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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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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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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有什么?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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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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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什么?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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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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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涉外仲裁裁决 撤销涉外裁决的法定理由
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理由: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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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企,在前段时间公司辞退了两名不符合公司条件的员工,当时也对他们进行了赔偿,现在他们又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请问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规定是?
[律师回复]   撤销涉外仲裁应以仲裁法第七十条为法律依据,而不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二款。理由如下:
1、仲裁法第七章是针对涉外仲裁所作的特别规定,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是对一般国内仲裁所作的规定。如果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一律可适用第五十八条,立法者就没有必要再作出第七十条的特别规定。
2、比较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不难看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要比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相对严格。这种差异,反映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变化方向和趋势,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国家权力对于民商事领域的干预。由此,无论是从立法原意还是法律逻辑上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不应超过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即不能超过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就不能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根据,因为后者的范围,较之前者要大得多。
3、有人提出,若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不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即意味着法院不能以公共利益受损而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也不能成立。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主动审查的事项,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为前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共有三款,第一款是当事人申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第
二、三款是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两种情况:一为当事人的申请成立的情形,二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所谓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不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实际是不适用该条第
一、二款规定情形。从宏观角度讲,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外仲裁裁决,即使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亦不妨害法院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撤销之。
  
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要件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1、对符合该条款第
(一)项,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法院必须予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常以当事人已经参加仲裁或仲裁被申请人已在仲裁过程中提起反诉等理由,对没有仲裁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撤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成,换而言之仲裁协议必须明示,仲裁机构不能以默示管辖方式来取得管辖权。对于仲裁协议的审查,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并不等于仲裁条款的转移,因为仲裁条款实际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并没有附属性;二是要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与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过仲裁协议的情形加以区分,因为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不尽相同。
2、对符合该条款第
(二)项情形,即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也应裁定予以撤销。审查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自身的行为与第
(二)项所列情形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应认定第
(二)项的事由成立。除恶意躲避仲裁的情形外,下列情况亦应作存在因果关系处理。如被申请人在合同及其它文件中虚构、错写其地址,申请人、仲裁庭以合理方式无法查找的;被申请人迁址却不向相关人员、单位(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原房东等)告知去向或作相应安排,以致仲裁庭向原址送达通知的。
3、凡符合该条款第
(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也应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方面,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公正裁决的前提。违反仲裁规则,即是违反了仲裁协议。故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就应该撤销裁决。在此问题上应从严掌握,不以实体是否公正作为权衡问题的砝码。
4、该条款第
(四)项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笔者认为,除该项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包括超裁。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它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超裁部分。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笔者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不应过多关注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应从裁决的社会后果和影响考虑,如裁决的实施必将严重影响环境保护、造成地区环境污染的;裁决的结果危害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裁决的执行将严重影响货币管理制度,造成币制、汇率混乱,影响国家对金融的监管的;裁决本身严重不公,若履行裁决将使某一区域内基本生活资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及大多数企业利益的。
  
三、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
  
1、受理。仲裁法第七十条没有直接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条件与申请撤销国内一般仲裁裁决案件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涉外仲裁的证据问题或和仲裁员行为操守问题为由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撤销,则适用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若当事人是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法院则不应予以受理。因为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就意味着法院允许当事人为公益提出申请。鉴于法律并未规定只有当事人才享有为公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故案外人只要与所谓公共利益有牵连的,都可以提出相关撤销裁决申请。这显然会与仲裁法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相违背。
2、审理期限。目前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通常比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周期较长。特别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涉及境外当事人提供文件是否需公证、认证,文书是否一律需送达等问题,周期更长。以致于仲裁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审限形同虚设。以上种种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这类“特中之特”的案件,应允许受理法院对开庭审理、申请书送达等程序的适用作一些探索和尝试,以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真正体现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切实维护涉外仲裁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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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会拒回仲裁请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为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六、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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