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件和法律不符
若在合约中明确载明条款互相矛盾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那么当此种情况涉及到对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时,这份合约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在此相同情形下,倘若该强制性规定并未直接对合约有效性造成实质影响,那么合约仍然具有其合法的法律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一个完美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应得到充分保障和认可:
其次,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诚而非虚伪的;
最后,此种行为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等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再者,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任何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以及任何背离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同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条款的意思是否要前后连贯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编排顺序并未设立严格的限制与要求。具体而言,合同条款所包含的主要元素为合同的主体、规定的主题、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以及合同的具体定价机制,此外还包括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等相关细节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合同的具体条款与法定规定存在冲突的时候,如果这些条款违反了国家的强行法规则,那么这份合同将会被确认为无效。然而,如果这种冲突并未影响到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没有违反法律上规定的任何其他核心要素,那么这份合同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合同的签订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等基本原则。否则,这样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