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对于临时工这部分内容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未进行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详细地阐释了这方面的问题。
其中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即主要以计件方式计算报酬的工作模式,其特点在于劳动者通常仅需每天工作不到四个小时,而整个星期内的合计工作时长也不会超过24小时。
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此类用工方式签署非书面形式的协议”。
同时,第七十条强调:“双方禁止在此种用工关系中设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动结束雇佣关系,且无需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后,根据第七十二条所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每小时应得薪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劳动法39,40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三十九条款详细阐述了关于员工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该条例授权各大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严格遵循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灵活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各类工作制度和休息方案。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条明确指出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定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休息假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类休息节日。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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