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由什么行政单位解决
对于各类物业纠纷问题,建议您首先考虑寻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此方面,我国已于2007年颁发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该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及时解决社会公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者以及物业服务提供方之间所发生的各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针对这类情况,您可尝试如下途径解决:
1.可以首先考虑向您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提出相关投诉,因为物业管理处乃是物业行业官方的最高层次指导机构;
2.在投诉之前建议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尽量避免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投诉,而是选择用书面形式来表达您的观点和诉求。这样可以使您所反映的事实更加明晰,同时也便于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3.在提交投诉申请之前,建议您再次查阅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详细了解物业公司是否有未尽责任之处,对于支撑您的投诉主张所需的证据,务必要做到充分完备且具备可靠性。这将有助于提高投诉受理的成功率及维权效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业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首先,有权开会并汇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实际执行情况;
其次,代表全体业主与由业主大会挑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再者,需时刻关注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的反馈与建议,积极进行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高效地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第四,对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
最后,业主大会还可以赋予业主委员会更多其他的职能。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委托以及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而物业管理企业同样有权力选择是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以及聘请,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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