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人危害其他居住权人怎么处理
关于侵犯居住权责任人应负何责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责任。对于侵权方来说,他们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异议者可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其次,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问题,在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双方理所当然地享有就此协商的权利。然而,如若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赔偿费用便需要立即支付;若一次性支付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允许进行适当的分期支付。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遭侵权方而言,他们自当具有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时间与资金担保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居住权登记机构是哪个机构?
居住权既可向房屋所处地的县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又可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这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向下指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并不是免费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事前已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必须提交至登记部门进行申请,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及公正性。居住权自注册之日起即刻具有效力;同时,为了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居住权应遵循不可转移、继承以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进行租赁等原则,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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