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本身并未触犯法律或尚未被确证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无犯罪真相而被错误逮捕的人员,进行逮捕决定的相关司法机关将成为主要赔偿义务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国家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才具有行使逮捕权的资格。
然而,若是人民法院对无辜者做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那么在自诉案件中该院就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样地,倘若检察院在相关案件中错误批准逮捕或是在其自行调查的案件里做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那么检察院也需负责赔偿。
3.当案件经再次审理后被判定为无罪时,原发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成为唯一的赔偿义务机关。
4.当案件经过二次审理依然被判定为无罪时,做出第一次审判判决的人民法院与行使逮捕权力的机关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无罪被起诉怎么辩护
在被告未曾犯有指控之罪名得到控告之际,辩护策略往往涉及对证据合法性及可信度的严格审查,着力呈现出被告不在犯罪现场的详尽证据,揭露调查阶段所包含的程序缺陷,同时用逻辑严谨的方式强调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或者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上,将对案件进行深度挖掘与研究,努力找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来佐证其并没有实施任何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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