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加强规范管理,个体工商户有责任与其雇佣的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由于个体工商户作为合法的用人主体,且雇员需依照其指示执行工作任务,接受日常管理,受到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以及依据个人付出获取薪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劳动关系建立标准。因此,这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必需遵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同时,这些劳动者也会因其签订了相关合同而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并且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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