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没车位不让进合法吗
未购置车位而受到物业管理方拒绝进入小区的行为在有关法律规范下并不具备正当性,这种现象实际上已经对广大业主的法定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从法律角度分析,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款可以明确指出,占据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以供汽车停放使用之车位,均为业主共有部分。据此,即便业主并未购置车位,亦可享有进入小区并在此类公用车辆停车场停泊车辆的资格。立足于实际通常情况而言,大多数住宅楼宇都会提供公摊车位,这类车位的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无法进行销售以及转让操作。持有本市购房合同或居住证明文件的业主有权将自己的车辆驶入住宅区内部,并且还能在此类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设定的公共停车区域进行车辆停放。因此,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未经业主许可便禁止车辆进入住宅区、业主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前往当地住建部门提交投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没交房物业可以收物业费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令,无须交付房屋者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已经完工但还未售出或交付给购买方的物业,此阶段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方承担;
其次,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及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在协议中约定由后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应遵守协定内容,但业主对此负有间接缴纳责任;
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时,报酬则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代为收费,不得向其收取任何手续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