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对方没签收生效吗
此支付令并非具有绝对之效力,依照现行法律框架,债务人须于接受到支付令的那一刻起,于接下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其拖欠的债务的清偿工作,或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关于此问题的书面异议。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过后,尚未来得及做出任何债务还款的安排,并且在此期间,债务人亦未提交任何异议看法,那么身为债权人的一方便可以依法向拥有管辖权力的中国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使用支付令来清算所有待偿付的债务。同样地,假如债务人为在截止日期前未曾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并未根据支付令中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债权人也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向相关的法律机构寻求法律支援和援助,从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支付令拒不执行怎么办
当涉及到非当事人主动发起的强制执行时,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倘若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对该行政行为展开行政复议程序,亦未启动行政诉讼,同时仍未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旦催告通知在十日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无合法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那里,便可以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最后截止日期次日开始,在共计三个月的时间内,依法向本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行政机关也应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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