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不诉有案底吗
相较于公诉,未经定罪者无犯罪记录。所谓“案底”,通常特指某个人曾经从事过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被纪录在案,亦即常言道的"前科"。在此针对相对不起诉这一情况进行说明。相对不起诉,确切地说,是检察官对侦查机构经过详尽调查并最终移送审判的案件,经过认真审查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径程度较轻,依据规定无需承受刑事处罚甚至免除刑罚,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裁决。只要该案件尚未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判定有罪,则不可能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在检察官做出相对不起诉裁决以终结案件的过程中,这一决定是未经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所以在刑法层面来看,不起诉决定并不会产生致使行为人有罪的法律效应,说明行为人为无罪之人,自然可视为无犯罪记录。
此外,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不起诉的种类包括了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等多种方式,至于是否会有所谓"案底"的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一、关于法定不起诉的说明:
根据法定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差异,会引发是否存在案底的不同结果:
1.如果事件不能构成犯罪,那么当然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因此也就不会有案底的存在。
2.如果事件符合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虽然这也是因为触犯了法律,但却因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无法追究其刑责,这样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确凿无疑的,同样应该计入犯罪记录,即为有案底的情况。
二、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起诉裁定的一种处理方式,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存疑不起诉。透过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终究还是个未知数,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所以,对于经由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犯罪记录,自然也就谈不上有案底之说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相对不起诉有案底吗
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由检察机关对初步调查完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慎审查之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均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无需接受刑事制裁或者已经豁免刑事责任的话,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策。
在此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法官正式宣判有罪,那么他便无法在个人档案中留下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即俗称的“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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