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时发现标的计算少了怎么办
倘若在法庭审判调查结束之前,有关人士提出减少涉及诉讼请求的金额,那么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还该部分的诉讼费。在此特别提醒的是,假使原告将实际应归还的标的额进行了降低,他/她有权请求退回部分已经支付的诉讼费。针对取消其他诉讼费以及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等事宜,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发起撤诉、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或者适用简化处理程序的案件,都将减免50%的案件受理费。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如果原告在法庭庭审结束之后,发现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因此便向上诉法院请求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且要求人民法院退还相应的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完全有权驳回原告要求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请求,因为,在此时案件已经经过了实体审理阶段,原告对裁决的结果已经有了明确的预期,且原告提出此项请求,试图通过逃避缴纳诉讼费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当当事人之间,或是其中一方未按照合同全数履行义务时,所引发的纷争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解决,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指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该以该合同的总体价值加上其他相关请求额之和,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相反地,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取消合同的,则应当基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二、二审时间期限是多少
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第二级审判程序的审理时限为自法庭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这个期限的涵盖范围,涉及到了审理期长短的界定,审理时间自何时开始计算,以及哪些因素会构成延期审理的合理理由和操作程序,乃至在何种情况下能被视为排除合理审理期以及对于违反审理期规定者应如何处以相应的惩罚等等内容。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时,应当在正式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如有特殊情形导致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须经由该法院的负责人批准,将审理期延长六个月,如果仍需继续延长的话,则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延长;
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针对判决书提出上诉的案件,其二审审理的时间也应控制在自审判庭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同样地,对于提出异议的裁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