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的是继承公证书的费用,这个阶段每份需要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80元;
其次,若自愿放弃继承,则需支付80元/每人的放弃继承公证费用。
然后,关于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部分,它会以房地产的具体售价作为参照标准,采用差额定律累积的方式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长沙房子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若卖方采取单方面的手法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托此种方式收取买方交纳的购房款项,然而在收到款项后却置轮回过户房屋给另一位购房者,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合同诈骗犯罪。为了达到诈骗的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点要素:
第一,出卖方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购房款的主体意图;
第二,买方因出卖方的误导而产生了严重的误解;
最后,出卖方实际上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购房款。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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