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子地漏臭能否解除合同
若所租赁的房产内气味严重,达到足以影响居住环境和质量的程度,那么,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房屋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导致无法满足合同所约定的使用目的,或者对承租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即当租赁物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特殊情况发生时,承租方有权利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并且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关于租房定金已缴但尚未签署合同情形是否可退定金之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行业惯例及法律规定,若于租房合同缔结或者履行之前预先支付了定金,而此后无法达成租房协议约定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人,则该定金原则上不予返还。
然而,为了合理保障客人的权益,如在此过程中与房东或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纠纷,我们仍强烈建议您妥善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及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聊天信息,以备后续维权所用。值得注意的是,如合同已然成功签约且存在违约行为发生,那么这可能会对您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租赁房屋之前务必审慎持重,尽可能地选择那些属于正规渠道或是拥有较好声誉的房东或者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作,借此来降低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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