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调离工人岗位违法吗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未经与员工充分协商,擅自调动其工作岗位,实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这方面,公司在调派员工职位时应当尊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然而,若公司未能遵守上述原则而实施随意调动岗位的行为,则员工有权利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倘若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这将会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还可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领导调动员工岗位,员工可以拒绝吗
首先,公司对于职位调整的举措,员工有权利予以拒绝。在进行职位调整时,需严格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即:
1)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记录。换句话说,企业如未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单方面实施岗位变动行为,那么员工有权利拒绝该岗位调整并有权在原先的岗位继续履行职责。其次,劳工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具备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动的资格:
1)当劳动者无法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
2)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胜任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劳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培训或者改变其工作岗位,若此措施仍然无效,劳工单位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3)为保护商业机密而采用的岗位调整(此时被称为“脱密期”)在这一阶段,劳动者在向劳工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至劳工单位正式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将被调离原有岗位;
4)根据劳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标准;
5)劳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其他协议规定,例如可以在劳工合同、员工手册或者其他正式文件中约定岗位调动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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