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金”在法律领域内并未有过明确定义或规定的法律术语,因此在现实情形中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去约束和规范其使用方式。通常情况下,在各类合同文本中,“订金”都被视作一种预先支付款项的行为,即预付款。尽管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特定的履约保障措施,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类单方面的保障仅仅针对支付方而非收取方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它只是旨在确保支付方对于接受方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信赖度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1、运作机理大相径庭据悉,定金乃是一种担保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然而,定金本身并非实际履行债务之行为,因此,当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之后,定金便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回收;反之,订金仅为一种支付方式,交付订金实质上是一种债务履行的表现形式,并不具备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同时亦无法证实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2、退还条件各异倘若在交付定金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另一方通常无权请求对方归还定金,而在接受定金一方发生违约之时,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此一来,定金便发挥出惩罚违约方以及弥补受害方所遭受损失的重要作用。换言之,定金可被视作提前预付的违约金;然而,订金却无法在违约情况下作为罚金使用,若有一方违约,只能选择将其返还,或者用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金额设定差异显著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相比之下,订金的具体金额则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对此一般不予干涉。
4、支付方式灵活多变与此同时,定金的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订金既可一次性付清,亦可选择分期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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